声明

本文是学习GB-T 34424-2017 船舶固定式等效水基灭火系统. 而整理的学习笔记,分享出来希望更多人受益,如果存在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固定式等效水基灭火系统(以下简称灭火系统)设计与结构、要求、试验方法、检

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机器处所和货泵舱、滚装处所及特种处所用灭火系统的设计、制造、安装和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4208—2017 外壳防护等级(IP 代码)

GB/T 9969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灭火 fire-extinguishing

通过直接使用足够量的灭火剂,减少火灾热释放率,完全扑灭火焰,消除炽热部分的过程。

3.2

水基灭火剂 water-based fire-extinguishing medium

混有或未混有用以增强灭火能力添加剂的淡水或海水。

3.3

特种处所 special space

用于装载油箱中有自用燃料的车辆,且此种车辆可驶入驶出、旅客也有通路可出入的舱壁甲板以上

或以下的围蔽处所。

注:若所装载车辆的总净高不超过10 m,特种处所可包括多层甲板。

4 设计与结构

4.1 通则

4.1.1 启动要求

灭火系统应能即刻启动,灭火系统供水不应延时。

4.1.2 运行要求

4.1.2.1
灭火系统及其部件应能承受船舶正常的环境温度变化、振动、湿度、碰撞、冲击、阻塞和腐蚀的

GB/T 34424—2017

影响。安装在保护处所内的部件应能承受火灾期间可能出现的高温。

4.1.2.2
灭火系统启动时的报警信号应区别于船舶“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的报警。

4.1.3 工程设计安装

4.1.3.1 灭火系统应分成若干独立分区。

4.1.3.2
灭火系统应设置永久性海水进口,并具有连续使用海水运行的能力。海水进口应尽可能位于
海水泵所在处所,其布置应在船舶漂浮时,除检查或修理水泵外,不应切断水泵的海水供给。并设置截
止阀,防止海水进入压力水柜或混入淡水。

4.1.3.3
灭火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最低工作压力。灭火系统中任意喷头的工作压
力不应高于最高工作压力。

4.1.3.4 喷头的流量按式(1

q=K√ 10P …… ………………… (1)

式中:

q—— 喷头流量的数值,单位为升每分(L/min);

K—— 喷头流量系数;

P— 喷头工作压力的数值,单位为兆帕(MPa)。

4.1.3.5
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按式(2)计算,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满足保护处所最大分区的流量

要求。

style="width:1.50662in;height:0.68002in" /> ………………………… (2)

式中:

Q、 ——灭火系统设计流量的数值,单位为升每分(L/min);

k - 安全系数,应取1.05~1.10;

n ——灭火系统启动后同时喷放的喷头数量,单位为个;

q;—— 喷头实际流量的数值,单位为升每分(L/min),
应按喷头的实际工作压力计算。

4.1.3.6
灭火系统管道内径宜保证管道内的水流速度为经济流速,必要时可超过5 m/s,
但不应大 于10 m/s。

4.1.3.7 对于分配管网工作压力不大于1.21 MPa
的低压单相流灭火系统,管道的沿程水头损失可按

式(3)计算:

式中:

style="width:2.62668in;height:0.6732in" />

……………

…………

(3)

i — 管道沿程水头损失的数值,单位为兆帕每米(MPa/m);

V— 管道内水流流速的数值,单位为米每秒(m/s), 宜取 V≤5 m/s;

d—— 管道计算内径的数值,单位为米(m), 取值应按管道的内径减0.001 m
确定。

4.1.3.8
对于无添加剂的低压单相流灭火系统,管道沿程水头损失,也可按式(4)计算:

style="width:3.07335in;height:0.6468in" /> ( 4)

式中:

Q—— 管道流量的数值,单位为升每分(L/min);

C—— 摩擦损失系数,对于钢管、铜管和不锈钢管C 取150;

d ——管道内径的数值,单位为毫米(mm)。

4.1.3.9 对于分配管网工作压力大于1.21 MPa
的中、高压单相流灭火系统管道的沿程水头损失应按

GB/T 34424—2017

式(5)计算:

style="width:2.47328in;height:0.62678in" /> ………………………… (5)

式中:

f— 管道内壁摩擦系数,根据雷诺数、管道内壁相对粗糙度查穆迪图确定;

p— 水密度的数值,单位为千克每立方米(kg/m³), 按表1选取;

L— 管道长度的数值,单位为米(m);

Q—— 管道流量的数值,单位为升每分(L/min)。

4.1.3.10 雷诺数应按式(6

式中:

style="width:2.07334in;height:0.6468in" />

………

(6)

Re — 雷诺数;

μ — 水动力黏度的数值,单位为毫帕秒(mPa · s), 按表1选取。

表 1 水的密度及动力黏度

温度t

密度p

kg/m³

动力黏度μ

mPa · s

4.4

999.9

1.50

10.0

999.7

1.30

15.6

998.8

1.10

20.0

998.2

1.00

26.7

996.6

0.85

30.0

995.7

0.80

32.2

995.4

0.74

37.8

993.6

0.66

40.0

992.2

0.65

50.0

988.1

0.55

4.1.3.11 管道内壁相对粗糙度应按式(7

style="width:0.71996in;height:0.57332in" />

式中:

η——管道内壁相对粗糙度;

∈——管道内壁粗糙度的数值,单位为毫米(mm), 按表2选取。

表 2 管道内壁粗糙度

………………………… (7)

单位为毫米

管道材料

管道内壁粗糙度e

紫铜、镍铜

0.0015

不锈钢

0.0451

GB/T 34424—2017

4.1.3.12
灭火系统管道和阀门的局部水头损失宜采用当量长度法计算,管道局部水头损失也可按管道
沿程水头损失的20%~30%计算。

4.1.3.13
当采用泵作为压力源部件时,泵的流量应满足灭火系统设计流量的要求。泵的输出压力按
式(8)计算:

H=∑h+Po+Z/100 ………………………… (8)

式中:

H — 泵的输出压力或灭火系统入口供水压力的数值,单位为兆帕(MPa);

∑h- 管道沿程水头损失与局部水头损失之和,单位为兆帕(MPa);

P。 — 最不利点处喷头实际工作压力的数值,单位为兆帕(MPa);

Z —
最不利点处喷头与淡水舱的最低水位或灭火系统入口管水平中心线之间的高程差,当灭火

系统入口管或淡水舱最低水位高于最不利点处喷头时,应取负值,单位为米(m)。

4.1.3.14
灭火系统的压力源部件应设置在保护区域外。

4.1.3.15 灭火系统所用泵应满足下列要求:

a) 泵应能自动启动。

b) 当手动启动泵时,应在下列位置发出信号:

1) 在泵周围可见位置;

2) 机舱控制室;

3) 控制站(若有)。

c) 泵启动时,发出的信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电源有/无;

2) 水流指示和喷放位置;

3) 泵运转;

4) 驱动柴油机的油压(若有)。

4.1.3.16
灭火系统应有防止喷头被水中的杂质或管路、阀门和水泵的锈蚀所阻塞的措施。灭火系统淡
水柜进水管和水泵前应设置滤器。滤器滤网应采用耐腐蚀金属材料。

4.1.3.17
灭火系统应配有备用泵或其他为系统提供水基灭火剂的措施。当任一水泵或其他动力源失
效时,备用泵的性能应能满足系统的要求。

4.1.3.18
灭火系统任何部位如在使用中环境温度预期低于冰冻温度,应有适当的防冻措施。

4.1.3.19
船上应备有安装布置图和操作手册并存放于易取之处。在系统每一指示装置上应贴有图或
表,表示该装置所涉及的处所和有关每一分区的区段位置,并应备有试验和维护手册。

4.1.3.20
灭火系统所有安装、操作和维修手册和图样应用中、英文语言编写。

4.2 机器处所和货泵舱

4.2.1
应用于机器处所和货泵舱的灭火系统除应符合4.1的要求外,还应满足4.2.2~4.2.8的要求。

4.2.2 灭火系统应能手动启动。

4.2.3
喷头的布置应避免将水直接喷射到废气透平增压器、柴油机的进气口、发电机等不宜进水部位,
且应避开影响其正常喷射的障碍物。喷头和管路不应妨碍对机器设备进行日常维护所需通道。当机舱
内装有行车或其他可移动设备时,喷头和管路不应妨碍该类设备的工作。

4.2.4
为避免阻挡物对灭火效果的影响,或为避免将水直接喷射到不宜进水部位,或为避开其他安装
好的设备,可以适当调整喷头的位置,或增设附加喷头。

4.2.5
当任何一个截止阀启动时,都应在保护处所和一个连续有人值守的集中控制站启动听觉和视觉
报警信号。连续有人值守的集中控制站应指定一个报警器用于指示截止阀的启动。

4.2.6 灭火系统所设置的备用泵的排量应能补偿任意失效泵的排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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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
任意舱室动力和控制系统的失效不致引起所需泵性能的下降。主泵的启动设备可以是手动启
动也可以是自动启动。备用泵的转换开关可以是人工操作也可以是自动操作。

4.2.8
系统应由主电源和应急电源同时供电,并有一个自动转换开关。应急电源应由被保护区域外
供电。

4.3 滚装处所和特种处所

4.3.1
应用于滚装处所和特种处所的灭火系统除应符合4.1的要求外,还应满足4.3.2~4.3.5的要求。

4.3.2
灭火系统可以仅为自动启动或手动启动,也可为带有手动启动能力的自动启动。

4.3.3
灭火系统启动时应在一个连续有人值守的集中控制站启动听觉和视觉报警。当自动喷头动作
或一个分区阀动作时应立即发出听觉和视觉报警信号。连续有人值守站内的报警信号应能标识出系统
中动作的分区。

4.3.4
当任一供水泵或其他水源失效时,灭火系统所设置的备用泵的性能应具有能够满足系统需要的
能力。动力和控制系统中任一部件失效时,不应导致自动释放能力或所需泵能力的下降,其中失效的自
动喷头数量不应超过50%、开式喷头系统应全部动作。为此,系统需要一额外的动力源,该动力源应仅
由主动力源供电。应进行水力计算,以确保在正常工况和任一部件失效情况下仍有足够的流量和压力
能满足分区的需要。

4.3.5 喷头的布置应使在等同分配灭火介质的情况下,当甲板层高低于2.5
m 时,水量为3.5 L/(m² ·min); 当甲板层高不低于2.5 m 时,水量为5 L/(m²
·min)。

5 要求

5.1 外观

5.1.1
灭火系统各部件应无加工缺陷或机械损伤,部件外表面应进行防腐处理,防腐涂层、镀层应完
整、均匀。

5.1.2
灭火系统若设有灭火剂贮存容器、加压或启动装置气瓶,应在容器的外表正面标注其中贮存灭
火剂或气体的名称,字迹应明显、清晰。

5.1.3
灭火系统若具有自动启动功能,则应在保护处所的每一入口外部设置警示标志,注明所使用的
灭火剂和系统自动启动的可能性。

5.1.4
灭火系统的每一操作部位均应标明操作或使用方法,在每一选择阀上应有清晰而耐久的标志,
标明保护处所或保护对象的名称或代号以及灭火剂流动的方向;在每一手动启动部位应用文字或图形
符号标明操作方法;在每一单向阀上应标明灭火剂或介质的流动方向。

5.2 防护

灭火系统压力源上的电气部件应至少具有 GB/T 4208—2017 中 IP44
的防护等级。

5.3 机器处所和货泵舱

5.3.1 灭火系统应在启动15 min 内将所有火扑灭,且不应复燃。

5.3.2 灭火系统启动后300 s 内的任意60 s 的平均温度不应超过100℃。

5.3.3 灭火系统应具有连续供水30 min 的能力。

5.4 滚装处所和特种处所

5.4.1 对于货车火灾,在灭火系统启动后5 min
内,无遮挡燃烧点的平均温度应降至300℃以下;隐蔽

燃烧点的平均温度应降至350℃以下;灭火后,木质托架的质量损失不应超过45%,目标胶合板不应被

GB/T 34424—2017

点燃。

5.4.2 对于客车火灾,在灭火系统启动后5 min
内,燃烧点的平均温度应降至350 ℃以下;目标胶合板 不应被点燃。

6 试验方法

6.1 外观

目视检查灭火系统外观和标志。

6.2 防护

灭火系统压力源上的电气部件防护等级按照GB/T 4208—2017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

6.3 机器处所和货泵舱灭火试验

6.3.1 试验分级

根据船舶A
类机器处所净容积的大小将其分为三级,见表3。本试验主要用于评估保护船舶
A 类

机器处所和货泵舱的等效细水雾喷头的灭火效能,适用于1级与2级船舶机舱内顶部安装的喷头和
3级船舶机舱内多层安装的喷头。直接用喷头无法降低特殊危险源的危险,然而,当按照制造商提供的

设计和安装说明,沿着主舱室方向至屏蔽口安装额外的喷头可降低危险。

3 船舶 A 类机器处所等级

等级

典型机舱类型

典型净容积

燃油和滑油系统中典型油液流量和压力

1

辅机舱、小型主机舱或

油液净化舱室

500 m³

燃油或轻柴油:

低压0.3 MPa~0.6 MPa,流量0.15 kg/s~0.20 kg/s;

高压20 MPa~30 MPa,流量0.02 kg/s

润滑油:0.3 MPa~0.5 MPa

液压油:15 MPa

2

中型船舶(例如旅客渡船)

的主柴油机机舱

3000 m³

燃油或轻柴油:

低压0.3 MPa~0.8 MPa,流量0.4 kg/s~0.6 kg/s;

高压25 MPa,流量0.03 kg/s

润滑油:0.3 MPa~0.5 MPa

液压油:15 MPa

3

大型船舶(例如油船和

集装箱船)的主柴油机机舱

>3000 m³

燃油或轻柴油:

低压0.3 MPa~0.8 MPa,流量0.7 kg/s~1.0 kg/s;

高压25 MPa,流量0.20 kg/s

润滑油:0.3 MPa~0.5 MPa

液压油:15 MPa

6.3.2 试验室

6.3.2.1 对于1级机舱,灭火试验应在 一 间10 m×10

m×5m(长×宽×高)的试验室内进行。应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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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扇2 m×2m 的开敞的门用于通风。

6.3.2.2
对于2级机舱,灭火试验应在一间地面面积大于100m², 天花板高度5 m~7.5m,
总容积大于

3000 m³的试验室中进行。应提供一扇2 m×2m 的开敞的门用于通风。

6.3.2.3
对于3级机舱,灭火试验应在一间地面面积不小于300 m², 顶棚高度大于10m,
顶棚尺寸至少 为10 m×10m, 并且对空气补充无限制的试验室内进行。

6.3.3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由下列组成:

a) 发动机模型周围布置一圈钢板平台,其尺寸为6 m×4 m×0.75
m(长×宽×高),钢板平台各 边下方设一块高度为0.5 m 的钢板。 一只尺寸为2
m×2m×0.25 m 的油盘布置在发动机模 型和钢板平台下。

b) 发动机模型尺寸为3 m×1m×3m (长×宽×高),采用厚度为5 mm 的钢板建造。
一只尺寸 为 3 m×1m×0.1m
(长×宽×高)的钢质油盘置于发动机模型顶端。模型上应配置两根直径 为0.3
m、长度为3 m 的钢管,并在发动机模型一侧设置一块0.7 m×3.5 m 的花钢板。

6.3.4 灭火试验

6.3.4.1
表4中规定了各种火情灭火试验。表5中规定了喷射火试验中火源类型、喷嘴、公称燃油压
力、燃油流量、燃油温度、公称热释放率和燃油等各项参数。对于油盘火试验,水层上的油液厚度至少为

50 mm。 液面距油盘边缘应为150 mm±10 mm。

4 船舶 A 类机舱灭火试验

试验编号

火情

试验油液

1

发动机模型顶部中心,位于四个喷头下的低压水平喷射火

商用燃油或轻柴油

2

发动机模型顶部中心,位于四个喷头下的低压喷射火,燃油喷射角度最大为

45°,从1m远的距离上向一根12 mm~15 mm长的杆上喷射火

3

在发动机模型一侧的低压隐蔽水平喷射火,燃油喷嘴距发动机模型边缘0.1 m

4

试验1~试验3中最坏火情与发动机模型下4m²油盘火和发动机模型上3m²

油盘火组合

5

发动机模型顶部中心,位于四个喷头下的高压水平喷射火

6

位于发动机模型一端的低压低流量隐蔽水平喷射火,燃油喷嘴距发动机模型边

缘0.1m,及距发动机模型一端1.4m位于舱底壁板内侧的0.1 m²油盘火

7

位于发动机模型中心下方的0.5 m²油盘火

正庚烷

8

位于发动机模型中心下方的0.5 m²油盘火

SAE 10W30矿物基液压油

9

位于舱底板顶部与排气板底部之间的0.5 m²油盘火

正庚烷

10

从发动机模型顶部流下来的流淌火

11

A类木垛火试验,用装有正庚烷的2m²试验油盘预燃30 s,试验油盘位于地面

上0.75 m

木垛和正庚烷

12

用低压、低流量喷嘴所喷射的火将一块30 cm×60 cm×5 cm钢板加热至 350℃,该钢板与喷嘴成20°,钢板前沿距喷嘴0.5 m。当钢板被加热至350℃,

启动系统。系统关闭后,继续喷射15s

正庚烷

13

发动机模型下2m×2 m油盘火

商用燃油或轻柴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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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喷射火参数

试验参数

A类机械处所

火源类型

低压

低压低流量

高压

喷嘴

宽喷射角(120°~150°)全锥形

宽喷射角(80°)全锥形

标准角度(60°)全锥形

公称燃油压力

0.8 MPa 0.85 MPa 15 MPa

燃油流量

0.16 kg/s±0.010 kg/s

0.03 kg/s±0.005 kg/s

0.05 kg/s±0.002 kg/s

燃油温度

20℃±5℃

公称热释放率

5.8 MW±0.6 MW 1.1 MW±0.1 MW 1.8 MW±0.2 MW

燃油

商用燃油或轻柴油

对于灭火试验6用商用燃油或轻

柴油,对于灭火试验12用正庚烷

商用燃油或轻柴油

6.3.4.2
表4规定的灭火试验1~灭火试验6和灭火试验13应使用商用燃油或轻柴油。灭火试验7、
灭火试验9~灭火试验12应使用正庚烷。灭火试验8应使用SAE10W30
矿物基液压油。

6.3.4.3 表4规定的用于试验11的木垛质量为5.4
kg~5.9 kg、尺寸为300 mm×300 mm×300 mm。
木垛共8层,每层四根干燥的云杉或冷杉木条,木条截面尺寸为38.1 mm×38.1
mm、长度为300 mm。

木垛层间相互垂直放置。木条应等距搁置,形成正方形,钉成木垛。灭火试验前木垛的湿度不应超过
5%。木垛应用砖块垫着,使木垛底层与2 m² 试验油盘的最高水面相平。

6.3.4.4 表4规定的试验12应使用300 mm×600 mm×50
mm(长×宽×厚)的钢板。当钢板达到
350℃时,启动系统。在点燃正庚烷喷射火前,应使用其他热源对钢板进行预加热。

6.3.4.5
如果按照制造商的设计和安装手册设置单独的舱底火保护灭火系统,灭火试验4、灭火试验7、
灭火试验8和灭火试验13则不需要进行试验。

6.3.4.6
喷头和雨淋灭火系统(若需要),应根据制造商的设计和安装手册来安装以保护舱室,对于3级
机舱,不同层喷头间的最大垂直间距不应超过7.5 m,
并且第一层喷头的安装高度应为甲板上5 m~ 7.5m。 对于舱底深度超过0.75 m
的,喷头或独立灭火系统应按照制造商的设计和安装手册进行安装,
手册应根据典型灭火试验进行编写。

6.3.4.7
灭火试验应在喷头与试验设备最大间距、每只喷头最大流量、最大围蔽处所通风率、喷头与顶
棚最大间距、喷头间最大间距及制造商设计和安装手册规定的最小工作压力下进行。

6.3.5 试验程序和步骤

6.3.5.1 试验油盘中应在水上注入至少50 mm
的油液,液面距油盘边缘至少150 mm±10 mm。

6.3.5.2
对于燃油喷射火试验,燃油的流量和压力应在每次试验前进行测量。每次试验期间燃油压力
的测量时间间隔不应超过5 s。

6.3.5.3
点燃所有试验油液后,预燃时间应满足下列要求:

a) 油盘火:2 min;

b) 燃油喷射火和正庚烷火:5 s~15 s;

c) 木垛火:30 s。

在每个预燃期结束后,在允许的水流传送时间内启动灭火系统。

6.3.5.4 应在泵或类似设备高压端以不超过5 s
的时间间隔测量管道内置喷头的水压。水流流量可通
过测量平均系统工作压力和已知的喷头流量系数 K
来获得,或者通过使用流量测量设备来获得。

6.3.5.5
预燃后,喷头释放水流时间为制造商规定时间的50%。在释放末期,应将火完全扑灭并不应
有复燃。燃油或正庚烷喷射在灭火后15 s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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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 试验记录

6.3.6.1
试验室和发动机模型的温度在每次灭火试验前、后均应进行记录。制造商可选择在每次灭火
试验期间对试验场所内的氧浓度进行检测。

6.3.6.2 应记录下列观测值:

a) 点火程序的开始时间;

b) 点火开始时间;

c) 燃油喷射火试验的动态燃油压力;

d) 灭火系统启动时间;

e) 灭火时间;

f) 系统动作压力和时间曲线;

g) 灭火系统关闭时间;

h) 复燃时间(如果有);

i) 燃油或正庚烷喷射的切断时间;

j) 任何灭火系统部件的损坏情况;

k) 所有试验油盘的燃油深度。

6.4 滚装处所和特种处所灭火试验

6.4.1 试验室

用于灭火试验的试验室,地面面积不应小于300 m² 且天花板高度不应低于8 m。
试验室应设有强
制通风系统,或能自然通风,以确保灭火试验时有足够的空气供给。在每个试验开始时,试验室内的环
境温度应介于10℃~25℃之间。试验室的难燃天花板应平坦、光滑。天花板四周应与试验室的墙壁
相距至少为1 m。
天花板应足够大从而允许安装足够数量喷头,以便可以真实的显示动作喷头的最大

数量。试验区域面积应通过试验动作喷头最大数量乘以2及其对应的覆盖面积确定。

6.4.2 试验设备

6.4.2.1 仪器

6.4.2.1.1
应使用能够对试验情况进行连续测量和记录的仪器。至少应设有能测量下列数值的仪器:

a) 天花板下7.5 cm 处的空气温度;

b) 目标物上的气体温度,以显示燃烧目标的温度;

c) 管网中心附近系统水压。

6.4.2.1.2 系统的水流量应使用适当的方法进行确定。

6.4.2.2 测量设备

6.4.2.2.1 温 度 应 用 直 径 不 超 过 0 . 5 mm 的 K 型 热 电 偶 进 行
测 量 。 热 电 偶 测 量 头 应 进 行 保 护 ( 如 锡
杯),以避免水的直接冲击。

6.4.2.2.2
应用适当的设备测量系统的水压。应使用直接测量的方法或使用压力数值和喷头流量系数
K 来间接测量的方法测量总的水流量。

6.4.2.2.3 在试验过程中应连续测量上述数值。

GB/T 34424—2017

6.4.3 灭火试验

6.4.3.1 火源

两种火情的主火源由木质货盘组成,含水量为(14±2)%,使用商用庚烷点燃木质货盘堆,木质货盘

堆详细结构如图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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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木质货盘堆结构

6.4.3.2 目标物

由松木或云杉木制作的胶合板作为目标物。板的厚度约为12 mm。
测量板的点燃时间,不应超过

35 s,且在350 mm 位置的火焰蔓延时间不应超过100 s。

6.4.4 火情

6.4.4.1 模拟货车内的货物火灾

6.4.4.1.1
主燃烧箱由112个木质货盘组成,木质货盘排列成2列,每列8组,每组7个。底层货盘距地
面2.8 m, 以使燃烧箱顶部距地面3.8 m~3.9 m。

6.4.4.1.2
6.4.4.1.1规定的木质货盘组的支撑结构应使用开敞式钢架。木质货盘堆应无依托地立在水
平钢梁上,不应有任何固体底。

6.4.4.1.3 应由一块4.5 m 长、2.6 m 宽的钢板(厚度至少为2 mm)
遮挡住货盘堆的一半。钢板应固定
良好,试验过程中不应弯曲,保证水能畅通无阻地喷洒到燃料箱上。

6.4.4.1.4 尺寸为3.6 m (宽)×2.4 m
(长)的胶合板目标物(也作为遮挡)应对称的布置在燃烧箱两侧距 离其1 m
的位置处,并使胶合板板条的上边缘与燃烧箱的上边缘平齐。

6.4.4.1.5
应使用两个钢质油盘进行点火,钢质油盘位于燃烧箱下面。方形盘高25 cm,
自由液面的面 积为0.1 m²。 盘内应注入水和1 L 的庚烷,液面与盘边的距离为4
cm。 木质货盘堆的底部与液面的距 离为29 cm。

6.4.4.2 模拟小客车火灾

6.4.4.2.1
主燃烧箱由12个木质货盘组成,共分两堆,每堆6个木质货盘,两堆木质货盘排成一列放置
在小客车模型中。

6.4.4.2.2 小客车模型由公称厚度2 mm 的钢板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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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2.3 尺寸为1.2 m (宽)×1.75
m(长)的胶合板板条(也作为遮挡),应对称的布置在燃烧箱两侧距 离其0.6 m
的位置处,并使胶合板板条的上边缘与燃烧箱的上边缘平齐。

6.4.4.2.4 应使用一个钢质盘进行点火,钢质盘位于燃烧箱下面。方形盘高10
cm, 自由液面的面积为 0.1m²。 盘内应注入水和1 L
的庚烷,液面与盘边的距离为4 cm。

6.4.5 试验布置

应根据制造商的设计和安装标准在天花板高度安装一组喷头。应在喷头组与燃烧箱之间三个不同
的相对位置分别进行试验,例如燃烧的中心分别在一个喷头正下方、在两个喷头的中间、在四个喷头

之间。

6.4.6 试验程序和步骤

6.4.6.1 一般规定

6.4.6.1.1
应在最低部位喷头与天花板间间距最小的情况下,在系统最低水压下进行试验。

6.4.6.1.2 三个试验应在天花板高度为5 m 和/或2.5 m
情况下,两个不同燃烧箱上方的三种不同喷头 组合位置进行。

6.4.6.2 试验步骤

6.4.6.2.1
试验前,应沿着燃烧箱纵向用探针型湿度计测量几个点的湿度,并将测量结果记录在案。

6.4.6.2.2 试 验 步 骤 如 下 :

a)
试验开始时所用水压应为系统压力最小值,并使其流至六只开式喷头;试验期间,如果动作喷
头数量超过六只,水压应做相应的调整,以保持所需要的最小系统水压;

b) 按照6.4.4.1.5或6.4.4.2.4的要求,在油盘内的水中注入1 L 庚烷;

c) 启动测量仪表;

d) 使用火把或火柴点燃油盘;

e) 使油盘火预燃2.5 min;

f) 系统启动后,运行30 min;

g) 人工扑灭余火。

6.4.7 试验记录

在每个试验过程中和试验后,应记录如下内容:

a) 点火时间;

b) 第一个喷头的动作时间;

c) 水流从第一个喷头流出的时间;

d) 水流关闭的时间;

e) 试验结束的时间;

f) 动作喷头的总数。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系统的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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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型式检验

7.2.1 检验时机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时,灭火系统应进行型式试验:

a) 每种型式的首套灭火系统;

b) 转厂生产的首套灭火系统;

c) 设计、结构、材料和工艺有重大修改并足以影响灭火系统性能;

d) 停产5年后恢复生产的灭火系统;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别;

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

7.2.2 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的项目按表6规定。确定应用于指定处所的灭火系统,只需进行相对应的灭

火试验。

6 系统的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

出厂检验

要求章条号

试验方法章条号

1

外观

5.1

6.1

2

防护

5.2

6.2

3

机器处所和货泵舱灭火试验

0

5.3

6.3

4

滚装处所和特种处所灭火试验

o

5.4

6.4

注:●必检项目;o协商检验项目。

7.2.3 合格判据

灭火系统型式检验的项目符合要求,判定灭火系统型式检验合格。若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允许采取
纠正措施后进行复验。若复验符合要求,则仍判定灭火系统型式检验合格;若复验仍不符合要求,则判

灭火系统型式检验不合格。

7.3 出厂检验

7.3.1 检验数量

每套灭火系统均应进行出厂检验。

7.3.2 合格判据

全部检验项目符合要求的灭火系统,判定该灭火系统出厂检验合格。若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允许采
取纠正措施后进行复验。若复验符合要求,则仍判定该灭火系统出厂检验合格;若复验仍不符合要求,

则判灭火系统出厂检验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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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

8.1.1
灭火系统装置应在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铭牌。铭牌应采用黄铜或不锈钢等耐腐蚀性材料制作。

8.1.2 铭牌应标有下列内容:

a) 产品名称;

b) 产品型号;

c) 执行标准;

d) 主要技术参数;

e) 制造单位名称;

f) 出厂编号;

g) 制造年月;

h) 检验标记。

8.1.3
灭火系统装置每一手动操作部位均应以文字或图形符号标明操作或使用方法,在每个截止阀上
应有清晰而耐久性的标志,标明防护区的名称或代号。

8.2 包装

8.2.1
系统内各装置及其零部件的包装均宜采用木箱,外包装箱应能确保在正常运输的条件下不损
坏。当采用其他方式包装时,应确保在正常运输条件下装置不损坏。

8.2.2 包装箱内应附有装箱单、合格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符合 GB/T
9969 的规定。

8.2.3 在包装箱外表面应标明下列内容:

a) 型号及名称;

b) 包装箱外形尺寸;

c) 质量;

d) 生产日期或出厂编号;

e) 制造单位名称、地址;

f) 收货单位名称、地址;

g)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8.2.4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

8.3 运输

灭火系统运输时,不应倒置,装车时应固定牢固,尽量避免受到剧烈振动和冲击,并且应避免受潮及

曝晒。

8.4 贮存

灭火系统应贮存在通风干燥处,贮存温度应在4℃~54℃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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